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一元照明设计工作室、深圳市一元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191民初3387号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一元照明设计工作室,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展大厦4D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0722101P。
经营者:陈琪玲,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一元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展大厦4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KGB1N。
法定代表人:陈琪玲。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香,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2路18号高新创业园第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9773088Y。
法定代表人:张静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鹤,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一元照明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原告深圳市一元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元照明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原告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香及被告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向其支付设计费180000元;2.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3250元(以总设计费9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日);3.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日、2020年10月18日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签订《西安市曲江大明宫区域太华路夜景亮化方案电气施工图绘制合同》、《西安市曲江大明宫区域城市夜景亮化项目电气施工图绘制合同》,约定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委托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开展照明电气施工图绘制工作,两份合同设计费共计900000元。合同签订后,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截至起诉时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尚拖欠设计费180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后,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诉至法院。
江西中业景观公司辩称,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违约在先,付款条件未成就。因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图纸、工期及设计缺陷等问题导致业主方中断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的合作,给江西中业景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应予赔偿。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给其造成的损失,且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公司已支付了80%的合同款,即便给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造成了损失,也只能算直接损失即银行利息,而不应以合同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故应予降低。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日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签订《西安市曲江大明宫区域太华路夜景亮化方案电气施工图绘制合同》,约定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委托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完成西安市曲江大明宫区域太华路夜景亮化工程项目照明电气施工图的绘制;设计费420000元,江西中野景观公司于施工图绘制前向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支付168000元,于施工图CAD文件提交前支付168000元,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配合修改五次或无需修改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支付尾款84000元,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继续配合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图纸局部修改调整工作直至施工结束;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根据其确认的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工作量,按照比例支付相应设计费,延误付款的,每延误一天,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增收总设计费0.05%,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延误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总设计费0.05%,延误超过10天,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2020年10月18日深圳一元照明公司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签订《西安市曲江大明宫区域城市夜景亮化项目电气施工图绘制合同》,约定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委托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完成西安市曲江大明宫区域城市夜景亮化项目-未央路立交-辛家庙立交南北侧(B路段)的照明电气施工图绘制,设计费480000元,江西中野景观公司于施工图绘制前向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支付192000元,于施工图CAD文件提交前支付192000元,深圳一元照明公司配合修改五次或无需修改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支付尾款96000元,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继续配合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图纸局部修改调整工作直至施工结束;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根据其确认的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工作量,按照比例支付相应设计费,延误付款的,每延误一天,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增收总设计费0.05%,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延误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天,应减收总设计费0.05%,延误超过10天,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有权解除协议。
2.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的经营者与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琪玲。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在履行前述合同过程中建了一个微信群,2020年11月19日陈琪玲在群里说“领导们好,B路段C路段施工图纸已经全部完成,发陈嘉总了,请查收,现在现场来了二个人配合后期”;2020年11月25日有人在群里@陈琪玲并说,“BC段多变性大,我也了解下,项目对你的评价非常好。下雨去测量,经常画图改图到凌晨。现在全面结束了,你已经用实际行动堵住了争议。你把图纸积极的交给项目部,剩下的事我会替你操好心。辛苦你了,也委屈你了,在道德的标准线上你已经站的非常高,这种高度不是俗人能看的懂,下一个项目,我会找你画图。因为我要的团队就是这样的,有干劲有冲劲”。2021年3月陈琪玲与微信昵称备注为“陈永平中业项目经理”的人聊天,陈琪玲说“我没有去西安啊老陈,团队在催款,他们说已经快施工完了,施工图尾款怎么拖着不付”,陈永平中业项目经理回复说“现在航天还没付款给我们哟,这边又请了设计院在完善图纸,王总说我们的图纸很不理想,我还在跟设计院沟通,也跟宋经理沟通这事”。庭审中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确认图纸所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3.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27日向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支付设计费共计720000元,其中336000元属于支付给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的设计费,384000元属于支付给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的设计费。之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未再向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和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支付过设计费,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同意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将剩余设计费支付至深圳一元照明公司账户。2021年5月31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委托向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发律师函催讨设计费,陈琪玲将该律师函电子版通过微信发给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静中。
本院认为,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与江西中业景观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图绘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要求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支付设计费180000元,并提交施工图绘制合同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支付业务回单、律师函及陈述等为证,江西中业景观公司辩称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提交的图纸不合格,未达到付款条件,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予以证明,故对其答辩不予采纳,对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查,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绘制的图纸交付给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收到图纸并施工完毕,虽然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称因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提交的图纸不合格,其请第三方对图纸进行过修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同时鉴于图纸所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理应将拖欠的设计费84000元(420000元-336000元)支付给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将拖欠的设计费96000元(480000元-384000元)支付深圳一元照明公司。据此,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的要求支付设计费18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要求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查,江西中业景观公司未支付的设计费金额均与合同中约定的尾款金额一致,双方对尾款支付约定的条件为: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继续配合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图纸局部修改调整工作直至施工结束,双方对逾期支付设计费,双方约定每延误一天增收总设计费0.05%;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和江西中业景观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图纸所涉工程施工结束时间,但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的陈琪玲在2021年3月微信聊天中提及“他们说已经快施工完了”及2021年5月31日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深圳一元照明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江西中业景观发律师函催讨设计费,故视为设计费尾款于2021年6月15日达到支付条件,故对深圳一元照明工作室和深圳一元照明公司主张的以拖欠的设计费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江西中业景观公司称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但无合理理由及证据证明,故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一元照明设计工作室支付设计费84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一元照明设计工作室支付违约金(以设计费8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设计费84000元付清之日)。
三、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元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96000元。
四、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一元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设计费9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设计费96000元付清之日)。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一元照明设计工作室和原告深圳市一元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由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李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熊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