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2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威赛环境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赣0191民初236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威赛环境照明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威赛环境照明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浩
 法官助理曾树华
书记员万细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