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赛环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日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32242Q。
法定代表人:肖秋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2路**高新创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9773088Y。
法定代表人:张静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91民初2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美珍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