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105民初50号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洗药湖管理处红星村萧峰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福银南昌分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福银南昌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进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凯公司将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为***。第二次开庭,原告福银南昌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银南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56688元,并承担违约金至还清工程款止(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底违约金为109697.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预应力工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过、包风险等承包湾里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工程预应力专项施工;付款方式为:单项地下室顶板覆土后付至预应力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结算总价余额在质保期满二年后十日内一次无息支付;违约责任为:甲方(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逾期付款的天数,每天向乙方(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现原告早已按约完成预应力专项施工,2018年7月完成工程决算,可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被告中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支付预应力工程款及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事实上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且给被告造成了巨额损失。中凯公司作为甲方将湾里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预应力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双方签订预应力工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支付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该项目顶板后浇带在2016年11月底已全部浇筑完成,依照预应力合同条款原告需要及时配合工程进度及时张拉完成,但是原告直到2018年10月份才将后浇带部分张拉完成,导致地下室顶板出现大面积裂缝渗水。经多次通知原告对后浇带张拉未果,在收到项目监理两份监理通知单:地下室顶板后浇带预应力未及时进行张拉锚固,有质量隐患。中凯公司只能请堵漏维修队对裂缝渗水部位打针维修,经项目部、监理公司三方共同见证下产生了28万余元维修费。原告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张拉,工程款也必然不能按照约定支付,所谓的违约金更是无稽之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找第三方维修费用共计282696元应当由原告来承担。
合同第五条第2款明确约定(1)乙方材料进场后七天内,经甲方验收合格入库后,甲方付乙方该批次钢绞线材料款总价的30%,其中钢绞线(含运费)按4000元/吨计算,具体详见综合单价分析表。(2)单项地下室顶板张拉工程完成后(后浇带除外),付至已完成预应力单项工程结算价的70%。(3)后浇带张拉完成达到验收条件后,付至已完成单项工程结算价的80%。(7)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乙方应提供当地正规有效的发票,税金按实际发生另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不包括乙方所缴纳的所得税)。第七条违约责任(3)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监理要求的工期完成施工,每拖延一天处2000元/天。总工期拖延超过7天,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除出场,并单方解除合同,结算总价按已完成工程量的60%结算。原告在后浇带封闭后近两年时间才进行预应力张拉施工,显然预应力张拉施工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中凯公司在原告部分张拉完成之后申请了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专业的鉴定意见也证明了伴山悦城小区人防地下室顶板后浇带混凝土开裂与预应力施工单位延迟张拉具有关联性,属于质量缺陷。因原告未提供正规有效的发票以及延迟张拉导致巨大维修损失,被告拒绝向其支付剩余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1日,原告福银南昌分公司与被告中凯公司签订《预应力工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包人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通过、包风险等承包方式承包湾里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工程;工程采取综合单价包干,有粘结、无粘结预应力综合单价为9200元/吨(包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验收通过、预应力工程深化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布筋、张拉、预应力筋、波纹管、锚具、灌浆和技术服务费、材料检测费、包材料涨价风险等一切工程相关费用,不含税金,不含总包管理费),预应力工程总价以最后结算总价为准。付款方式为:单项地下室顶板覆土后付至预应力单项工程结算价的95%,结算总价余额在质保期满二年后十日内一次无息支付,每次支付进度款时,乙方应当提供当地正规有效的发票,税金按实际发生另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不包括乙方缴纳的所得税);违约责任为:甲方(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逾期付款的天数,每天向乙方(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的要求返工或重新施工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因此顺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无返工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015年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被告于2016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324元。2018年7月31日原告福银南昌分公司与被告中凯公司对案涉的预应力工程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530012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56688元未支付。
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原告寄送工作联系函(编号:函[2019]1号),主要内容为:伴山悦城D8-D12人防地下室顶板后浇带预应力未及时张拉板大面积开裂渗水,中凯公司请堵漏队伍维修,经项目部、监理公司、甲方共同见证产生282696元维修费,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寄送工作联系函(编号:函[2019]4号),工作内容为:D9-D10中间顶板贵司遗漏部分后浇带预应力未张拉完成,请贵司接函2日内张拉完成,否则影响工期损失由贵司承担。原告接函后完成了张拉。
2019年2月25日被告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伴山悦城项目D8-D12#楼人防地下室顶板大面积开裂渗水,与预应力施工单位延迟张拉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进行鉴定,2019年3月6日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天剑司鉴[2019]建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伴山悦城小区D8-D12#楼人防地下室顶板后浇带混凝土开裂与预应力施工单位延迟张拉具有关联性、属于质量缺陷,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方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被告中凯公司与***是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伴山悦城人防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价款表明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固定综合单价为:顶板注浆防水按每根12元计算;按人防地下室顶板实际注浆防水根数乘以固定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工程结算后确认维修价款为282696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湾里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顶板渗漏的成因以及渗漏成因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上述鉴定。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洪[2020]建鉴字第0503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5.1湾里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顶板渗漏的主要原因是防水施工质量缺陷可能较多;除普通后浇带以外的后浇带因工程停要而浇筑过早;后浇带浇筑后因工程停工而长期暴露在大气环境中,建议主要原因参与度为80%左右。5.2后浇带张拉较晚是造成人防地下室顶板渗漏的次要原因,建议次要原因参与度为20%左右。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预应力工程专项施工承包(分包)合同》、湾里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顶板工程预应力工程决算书、明细分类账、交通银行电子回单、监理通知单、地下室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验收记录、两次工作联系函及快递单(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3日)、赣天剑司鉴[2019]建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书、发票、伴山悦城人防地下室顶板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核算单、付款凭证、洪[2020]建鉴字第0503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福银南昌分公司与被告中凯公司签订的预应力工程施工承包(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关于原告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原、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明确为53001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73324元,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涉案工程质量缺陷的维修费及承担问题。被告辩称因工程质量缺陷由案外人进行维修而产生相应的维修费用,并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对此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否认该维修事实,故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伴山蝶墅人防地下室顶板渗漏的成因以及渗漏成因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洪崖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均进行了解答,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确定由被告自行承担80%的维修费用,原告承担20%维修费用。被告要求因工程质量缺陷产生的维修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减,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扣减金额为56539.2元。
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额问题。原、被告双方结算后不久,原、被告即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产生争议,导致涉案工程款的应付款金额产生争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证实后浇带张拉较晚是造成人防地下室顶板渗漏的次要原因,因此双方对涉案工程款互负债务的情况客观存在。涉案工程在2018年7月结算后,于2019年3月原告对后浇带少量当时不具备张拉条件的部分进行了补拉,表明工程款结算时涉案工程并非处于全面竣工状态。综上,对原告主张从2018年8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00148.8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4元,减半收取计4732元,保全费3351元,共计8083元,由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02元,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1081元。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负担6000元,被告江西省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