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27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吴家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开发区。
关于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等财产;同时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2019年1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8162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372元,截止2019年6月24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郭振明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