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2民初30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京军,南昌市创实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27栋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460905590。

法定代表人:吴家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治,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

组织机构代码:69845894-4。

法定代表人:杨骏,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2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户名: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金峰支行,账号:36×××70);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达钢管租赁站(被申请人南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南昌银行象南万寿支行,账号:79×××28】;

以上保全金额以价值人民币123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菁菁

人民陪审员  庄明静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丽萍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