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300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北段27栋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7460905590。
法定代表人:*家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尚同圆,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昌市创实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南昌万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
组织机构代码:69845894-4。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同圆诉被告江西省兴大建筑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南昌万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尚同圆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关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