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与新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502民初6846号 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余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