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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公司与新余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赣0502民初6847号 原告:江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 被告:新余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原告江西某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某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4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某某小区(二期)光纤入户工程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212,49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于2021年5月30日经江西某某监督中心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项目最终审定金额为212,490元。原告先后分二次开具了发票,被告均已签收并已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162,490元应在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全部支付,但被告一直拖欠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9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某某小区(二期)光纤入户工程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某某小区13#-21#楼的光纤入户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名称为某某小区(二期)光纤入户工程,工程内容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对某某小区(二期)的光纤入户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光纤入户,光分箱安装,光纤在光分箱内成端,商铺区安装四网合一光分箱,采用全覆盖方式施工。乙方必须提供验收资料并保证验收合格,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每户住宅能合格使用通信信号并确保畅通。施工周期为60日;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安全方式进行施工。工程按户数包工包料计算造价,户数为787户,单价为270元每户,总包干价为212,490元,包含税金(9%增值税专用发票),户数如有变化,经双方确认后,依据单价调整总包干价。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7日内,甲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50%的进度款,工程经江西某某监督中心整体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47%的进度款,剩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根据质量保修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工程余款。工程竣工验收以江西某某监督中心验收合格为最终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书面《验收合格报告》。竣工日期为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之日,保修期为自验收通过日起计1年。2021年6月10日,江西某某监督中心出具案涉工程验收备案确认表,案涉工程按要求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2021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某某小区(二期)光纤入户工程工程合同》、工程建设方案申报表、工程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备案确认表、工程验收证书、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某小区(二期)光纤入户工程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别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7%、工程质保期结束后根据质量保修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工程余款。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保修期自验收通过日起一年即2022年6月10日,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212,49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0,000元,尚余162,490元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2,49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余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4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被告新余某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江西某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5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藏、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预通知,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