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3民初33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目前正在结算为由,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计45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