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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6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4)赣06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向上诉人移交涉案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钢结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等(具体移交资料范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并协助其办理涉案工程的验收备案手续;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65%的计算标准,应改判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案涉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的约定:“乙方提供的图纸必须达到设计标准,若需(盖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这说明被上诉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图纸,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图纸、竣工图纸等,且其提供的图纸必须符合设计标准,在此前提下,因图纸加盖印章所需费用由上诉人承担。但是一审法院却以所谓的被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图纸以及案涉工程已经使用验收为由,不予支持,完全误解了双方的合同本意约定,图纸的提供不能以被上诉人的意志为由,而免除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案涉工程是被上诉人施工建设是事实,但是提供符合案涉工程的图纸也是其必须的义务。没有图纸等文件材料,案涉工程实际上无法完成最终的完整验收。本案只有一份所谓的未经上诉人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可见竣工验收是没有完全完成的,且案涉工程的验收文件材料本身就是不齐全的。工程的验收包括工程本身的使用和工程资料的齐备验收,案涉工程虽然使用,但是其验收材料是不齐全的,一审法院对案涉工程图纸不齐全的事实是明知的,这前后显然是矛盾的说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且受国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也就是说提供相应的案涉工程材料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不论双方合同如何约定,均不能以牺牲建设工程的安全利益为代价。一审法院以“但并未约定原告某乙公司是否需要提供验收相关材料亦没有明确设计图纸的出具单位”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是不合理的。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在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同时,应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案涉工程目前已经投入使用,但并不因此免除被上诉人交付施工资料的义务,故被上诉人应交付其所掌握的施工资料并对竣工验收履行协助义务。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是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诉讼,应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目前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步下降,一审法院以固定年利率3.65%计算不妥,增加了上诉人的利息负担。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辩称:1.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时已将设计图纸和报价单提供给上诉人,只是设计图纸未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若需(盖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即上诉人承担。2.被上诉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是由中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计,且经上诉人自行鉴定,符合设计标准。现只要上诉人支付设计费,该设计公司即可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公章。3.为了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一审法院进行大量的调解工作,被上诉人也作出了让步。被上诉人同意先行垫付设计费用,并放弃起诉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应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后同意自2023年2月7日起计算),且计算标准由约定的“逾期部分按银行贷款逾期付款利息”改按年利率3.65%计息。可是,就在签订调解协议时,上诉人又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预算报告,但因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未果。4.从上诉人提交的鹰潭市某某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早在2021年1月10日,上诉人就使用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设计图纸对该项目进行了鉴定。其行为表明,上诉人已不需被上诉人提交设计图纸(盖章)及相对应的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综上,被上诉人不仅因上诉人阻却而无法履行义务,且上诉人请求明显超出被上诉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故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1.08万元及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1.5)算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29日止为:11.08万元×14÷12×3.85%×1.5=0.746515万元,以上两项共计11.82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符合涉案工程的合规的钢结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涉案工程的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3.反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反诉原告某甲公司将第一、二项反诉请求变更为:判令反诉被告某乙公司移交涉案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全部工程资料,包括钢结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等(具体移交资料范围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为准),并协助反诉原告办理涉案工程的验收备案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16日,原告某乙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搅拌楼料场钢结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揽范围为钢结构制作、安装、喷防锈(面)漆,具体工程量施工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项目清单为主;总造价为297.8万元整(含税)(大写:贰佰玖拾柒万捌仟元整);总工期为60天(有效工作日);工程竣工后,甲方必须在十天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甲方不得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若甲方在十天内未组织验收,亦视为该工程合格。另需经第三方(质监部门等)介入验收,所发生的验收实际费用由甲方负责;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预付工程款30%计89万元整,钢柱、钢梁进入场地之日付工程款20%计59万元整,钢结构主体安装完毕付工程款30%计89万元整;工程验收合格付工程款17%计50万元整,余款10.8万元整作为保修金,一年内付清。逾期付款,逾期部分按银行贷款逾期付款利息计息;乙方提供的图纸施工,与材料清单相符并加盖公章(合同后附);甲方现场负责人为***;乙方提供13%的税票给甲方;乙方提供的图纸必须达到设计标准,若需(盖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等内容。***作为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作为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2020年6月22日,原告某乙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乙方)与被告某甲公司作为发包单位(甲方)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钢结构维修车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揽范围为钢结构制作、安装、喷防锈(面)漆,具体工程量施工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项目清单为主;总造价:9.38万元(含税)(大写:玖万叁仟捌佰元整);工程竣工后,甲方必须在十天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甲方不得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若甲方在十天内未组织验收,亦视为该工程合格。另需经第三方(质监部门等)介入验收,所发生的验收实际费用由甲方负责;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预付工程款30%,计2.8万元整,钢柱、钢梁进入场地之日付工程款20%,计1.9万元整,钢结构主体安装完毕付工程款30%计2.8万元整、工程验收合格付工程款17%,计1.6万元整,余款0.28万元整作为保修金,一年内付清;逾期付款,逾期部分按银行贷款逾期付款利息计息;乙方提供的图纸施工,与材料清单相符并加盖公章(合同后附);甲方现场负责人为***;乙方提供13%的税票给甲方;乙方提供的图纸必须达到设计标准,若需(盖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某乙公司入场进行了施工。被告某甲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原告某乙公司转款890000元;于2020年7月17日分两笔向原告某乙公司转款75000元、590000元;于2020年8月6日分两笔向原告某乙公司转款89元、889911元;于2020年9月30日分两笔向原告某乙公司转款500000元、16000元,共计支付了2961000元。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对案涉搅拌楼料场钢结构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人***、***签字确认。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对案涉钢结构维修车间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人***、***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另查明,2021年元月10日,鹰潭市某某工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主机楼、厂房(料场)钢结构技术服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贵溪某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钢结构检测报告,该主机楼、厂房(料场)钢结构主体结构工程符合设计与图纸要求”。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某甲公司明确其反诉请求中要求原告某乙公司移交涉案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全部工程资料并协助反诉原告办理涉案工程的验收备案手续具体为要求原告某乙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决)算报告,并表示同意支付设计图纸费用;原告某乙公司表示能提供中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算报告,但需要被告某甲公司支付相关设计图纸的费用,被告某甲公司认为,中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不符合其要求,要求原告提供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决)算报告,双方就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某乙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其自愿从2023年2月7日,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再查明,2023年2月7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的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分别约定工程款总造价为2978000元、93800元,现被告某甲公司已向原告某乙公司转账支付工程款共计2961000元,仍欠原告某乙公司工程款110800元。故对原告某乙公司诉请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其工程款110800元,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原告某乙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涉及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应该分开诉讼的辩驳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的签订主体均是原告某乙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合同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同一,且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起诉标的种类相同;最后,原告就两份合同合并同案起诉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合并同案起诉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故被告某甲公司抗辩原告某乙公司就两份合同应分开起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告某乙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义务且验收合格,被告某甲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某甲公司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0800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按约赔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某乙公司自愿从2023年2月7日,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反诉原告某甲公司反诉请求中要求反诉被告某乙公司移交涉案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全部工程资料并协助反诉原告办理涉案工程的验收备案手续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虽然约定“乙方提供的图纸必须达到设计标准,若需(盖章)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并未约定原告某乙公司是否需要提供验收相关材料亦没有明确设计图纸的出具单位。本案中,反诉原告某甲公司就反诉被告某乙公司所能提供的“中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算报告”不予认可,要求反诉被告某乙公司提供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预(决)算报告,考虑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反诉原告某甲公司已持有《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主机楼、厂房(料场)钢结构技术服务鉴定意见书》,且反诉原告某甲公司并未支付设计图纸盖章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反诉原告某甲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08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7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原告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9元,由被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已减半,反诉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6月22日分别签订的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两份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将搅拌楼料场钢结构工程以及钢结构维修车间发包给某乙公司施工建设。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作为施工方应配合验收并提供相关材料。 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主张,其已将其盖章的竣工验收文件提供给上诉人,也同意在上诉人某甲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提供盖有中述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图纸等。上诉人某甲公司认可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已向其提交了竣工验收文件,但是其认为某甲公司应该提供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根据《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第二条约定,具体工程量施工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项目清单为主。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称,未盖章的设计图纸其于承揽合同订立时提供给上诉人某甲公司。对此某甲公司并未否定,其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就图纸事宜提出异议。《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第十二条第5款还约定,某乙公司提供的图纸必须达到设计标准,如需(盖章)所产生的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截至目前,上诉人某甲公司尚未支付设计图纸盖章所需费用,且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某甲公司称在一审调解时向被上诉人提出图纸应加盖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公章,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承揽合同签订时,双方就已明确了设计图纸出具的具体公司。因此,上诉人在未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出具加盖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公章的图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标准问题。案涉两份《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逾期部分按银行贷款逾期付款利息计息”,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自2023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未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鹰潭市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