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粤0606执227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37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西某某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总执行金额116468.72元(含执行费1622.69元)。本案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