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3437号之二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明合五交化批发部,住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桂海东盟商贸中心218栋1至3层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602MA5NXTE645。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大道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389969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明合五交化批发部与被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明合五交化批发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明合五交化批发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