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民初4704号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3899690D。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5月,被告承接赣深客专(江西段)工程需要加工、定作钢筋加工棚,与原告签订一份《钢筋加工棚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含税单价、定作面积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备料加工制作,于5月底安装完后交付给被告使用,总货款为2052000元。被告仅分别在2018年8月支付615600元,而后在2020年和2021年春节分别支付了100000元和200000元,至今尚欠1136400元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虽双方在承揽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欠款金额的1%,但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过低,可以要求适当提高,原告方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合情合理合法。现一年质保期早已到期,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讨均拒不支付定作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令:l、责令被告支付承揽费用1136400元及自2019年6月I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修建铁路工程所引起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法院专门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修建铁路工程所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之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法院专门管辖。另,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故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京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文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