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30民初1479号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33899690D,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张公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郑淑媛,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53200379E,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工业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贞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建宁县。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力宏公司)与被告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力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冠瑞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力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0万元;2、判令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1月28日以前的工程款利息5.5万元;3、判令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日利息暂计9.9万元);4、判令***对上述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给付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江西力宏公司与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为其承包施工钢结构厂房(被告唯一厂房),当年完工验收后交付冠瑞科技公司使用。2016年12月31日被告冠瑞科技公司及***等出具借条,载明欠江西力宏公司37万工程款。2018年6月16日被告又向江西力宏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本金30万。2019年1月28日被告***及冠瑞科技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到2019年1月28日之前的利息5.5万元,以后利息按借条金额为准计算,当天还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江西力宏公司工程本金30万元,每月按3000元计息。截至目前为止被告本息未付,故起诉冠瑞科技公司,***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也在欠条上签名,应当与公司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
冠瑞科技公司、***未作答辩。
江西力宏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和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西力宏公司原告主体资格;2.冠瑞科技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冠瑞科技公司身份信息及***为该公司法人;3.《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证明2014年6月30日,冠瑞科技公司将厂房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江西力宏公司,约定江西力宏公司承包该厂房钢结构工程;4.欠条四张,证明二被告前后出具四张欠条,载明欠江西力宏公司本金30万元,2019年1月28日前利息5.5万元,之后的利息按每月3000元计算。
本院认为,江西力宏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据来源与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本院已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送达冠瑞科技公司及***,冠瑞科技公司、***对起诉及证据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0日,江西力宏公司与冠瑞科技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时任冠瑞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同约定由江西力宏公司为冠瑞科技公司施工钢结构厂房,江西力宏公司按约施工,工程按期完工验收后交付冠瑞科技公司使用。2016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冠瑞科技公司及***、李腾明(***配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江西力宏公司37万工程款,并约定于2017年1月15日支付7万元,余款30万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按每月3000元计息并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还清。因未按期清偿欠款,于2018年6月16日冠瑞科技公司及***、李腾明又向江西力宏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本金30万。后又因未按期清偿欠款,于2019年1月28日***及冠瑞科技公司重新出具欠条,确认欠本金30万元,确认至2019年1月28日欠利息5.5万元,之后利息按每月3000元计算,约定在2019年春节前陆续偿还。但截止目前为止冠瑞科技公司及***本息均未支付。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冠瑞科技公司将钢结构厂房发包给江西力宏公司,江西力宏公司已完成施工,工程经冠瑞科技公司验收合格并已实际投入使用,工程造价经双方结算,冠瑞科技公司及***以《欠条》形式确认至2019年1月28日结欠工程款30万元,结欠工程款利息5.5万元,之后利息按3000元每月计算,承诺本金及利息定于2019年春节前陆续还清。签定承包合同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结算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冠瑞科技公司应当对结算结果承担责任,冠瑞科技公司没有按约偿还欠款,江西力宏公司要求冠瑞科技公司偿还工程款30万元及2019年1月28日之前的利息5.5万元,并支付2019年1月28日之后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对自己的签章行为承担(保证)责任,江西力宏公司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冠瑞科技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并支付工程款利息,其中2019年1月28日以前的工程款利息为5.5万元,2019年1月29日起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对上述工程款本金及欠付期间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元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交纳提示:
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贞清、林儒光、李腾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濉城分理处交纳案件受理费18777元,并将缴款收据复印件提交给本院民事审判庭。逾期未缴,将移送执行。
开户名:建宁县人民法院
账号:1389××××146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濉城分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