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4民初1144号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张公镇张公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工业生态园区会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群,董事长。
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1月22日,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47元,减半收取14023.5元,由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新飞
审 判 员 江芳华
人民陪审员 胡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施承杰
书 记 员 徐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