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雷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24民初17854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广丰区下溪街道西溪社区西溪21号。系该公司员工,负责 经营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丰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83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28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14164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9164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