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01民初13219号
原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疏附县吾库萨克镇七村舒福乐美食城1号楼2楼A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1MADP98M980。
负责人:***,系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女,2001年12月12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居民身份证:XXX。
原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付清款项,现原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0元,减半收取计110.10元,由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疏附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