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相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4)赣10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