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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邓某与某某、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民终1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崇仁县相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某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4)赣102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