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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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1571号之一
申请人:东莞市金领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桥新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5909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办南屏居中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42090623。
法定代表人:方奀仙。
申请人东莞市金领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下发了(2022)赣1024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36314元或查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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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金领冠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36314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