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25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办南屏居中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42090623。
法定代表人:方奀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崇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住所地崇仁县中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25014876425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剑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崇仁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23年1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开庭,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2
案件受理费4440.3元,减半收取计2220.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