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91民初429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新乡山上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