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840165820。
法定代表人:万修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联愈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277516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23执152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