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1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莲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5840165820。 法定代表人:万修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鼎湖镇联愈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72775166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安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昌**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23执152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