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市青山湖区世纪风情三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1民初8379号 原告:江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西)。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世纪风情三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非法人组织。 负责人:刘某。 原告江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世纪风情三期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