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454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新余仲裁委员会(2024)余仲字第12-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支付货款47960元、违约金24819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日)共计72779元,并支付以货款47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自2024年3月4日起至货款4796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仲裁费用3404元(案件受理费2837元、案件处理费567元)由被申请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执行费1043元,以上暂共计77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暂计77226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