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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0民初3084号之二 原告:***,男,1952年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以下简称四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中创国际城2幢2号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08388W(以下简称千秋建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男,1990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寻乌县人,住江西省寻乌县。 原告***与被告***、四建公司、千秋建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发现案情复杂,依法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赖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