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校对
标题:
民事裁定书
主题词:
(2023)内0302民初3813号2023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2民初3813号
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铅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居上坞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1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