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校对 标题: 民事裁定书 主题词: (2023)内0302民初3813号2023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302民初3813号 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铅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居上坞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海市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17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