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199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城西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3611272100132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城西工业园区,工商注册号3611272100163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壮行镇锯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762077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公司所在地为江西省余干县,且上述被执行人有多案在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余干县人民法院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赣11执49号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