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民初37号
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199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京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德胜大道世和城市花园6栋12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9443225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京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556元,减半收取即127,778元,由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