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京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1民初37号 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199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京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德胜大道世和城市花园6栋12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9443225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西京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号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556元,减半收取即127,778元,由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