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783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西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5元,减半收取计8572.5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