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民初136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生。
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市洪都中大道**号**厂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翘***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省**昌县诚义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俞志翀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