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11民初136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生。 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昌市洪都中大道**号**厂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翘***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省**昌县诚义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乐唯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俞志翀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洪 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