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1民初1632号
原告:南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