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41323号
原告:重庆某技术学院。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重庆某技术学院与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重庆某技术学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技术学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