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3民初2204号
原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兴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兴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兴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兴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兴华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计591.5元,由原告江西骏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