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4民初1821号
原告:重庆某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重庆某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重庆某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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