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世,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长公路黎温高速立交桥下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7062W。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91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刚、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刚、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32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美珍
书记员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