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0919号
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长公路黎温高速立交桥下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7062W。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明,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经过法院调解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9.46元,由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惠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