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4759号
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长公路黎温高速立交桥下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7062W。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凤,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巨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富大有路白云驾校以东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T7HX2F。
法定代表人:王成正,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巨航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70元,减半收取计15885元,由原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雪莲
书 记 员  盛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