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73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戴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长公路黎温高速立交桥下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7062W。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申请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赣0191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