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民初10129号
 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宏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黎温高速立交桥下右侧。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刘 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常紫星
 书 记 员  尚毅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