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1民初735号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扬,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长公路黎温高速立交桥下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7062W。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骏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1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 欢
书 记 员 乐智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