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2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县万福镇白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县万福镇白竹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8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吉安县万福镇白竹村委会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0977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