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1民初404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3815676X。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68号华夏新村16栋3**602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准其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