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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1民初404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和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3815676X。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68号华夏新村16栋3**602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准其所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