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9民初208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华夏新村******。
法定代表人:肖志俊。
原告***与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