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709号
原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3815676X,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68号华厦新村16幢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肖志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原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22日,原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武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