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66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个体户,住九江市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道***号华厦新村**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3815676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将货款付清,原告为此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