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景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2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人:昌江区某某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山。
负责人:江某某,系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景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广场北路梨树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江区某某脚手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景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昌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江区某某脚手架租赁站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