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11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申请执行人:王雷,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明水县。
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明水县。
申请执行人:黎玲玲,女,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执行人:吴正刚,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高岭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9166826N。
法定代表人:刘坚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
法定代表人:吴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雷、王洪林、黎玲玲与被执行人吴正刚、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40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林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