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978号
吉首市某有限公司、湘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吉首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湘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吉首市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湘西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202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8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84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吉首市团结路支行5924****2440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84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8月22日至2026年8月22日。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