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04执390号 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衡阳重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衡仲裁字第3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某某衡阳重机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扣划630888.96元,本院将其中622266.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8622.66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